人民版高中歷史教材必修二論及“商業(yè)都會的崛起”,將王莽時期的“五均”制度作為案例之一進行論述。然而教材對“五均”的解釋過于簡單籠統(tǒng),難免會讓教師在教學中產(chǎn)生一些偏差,所以希望從原典《漢書》著手,企能得一相對完整的概貌。
一、如何理解五均的“五”
對“均”的理解應無疑問,晉孔晁的解釋是“平也。言早暮一價。”所以“均”解釋為均勻,是恰當?shù)摹?/span>
對“五”的理解,至少目前本人沒有看到非?尚诺慕忉專珜σ韵鲁R姷娜N解釋則需質(zhì)疑。一是認為指五個城市,即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此純粹為無稽之談;二是認為是四民加公家合為五,此說因西晉學者臣瓚所注《漢書》引解“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五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然而臣瓚所言主要是解釋五均制度的作用,并未注解何為五均,因此此解亦為后人曲解;三是認為可從內(nèi)容分析,認為五均主要管理五事,即市平、收滯貨、平市、賒、貸,但此說也屬于牽強附會。
《漢書》所著,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并兼也。”可見五均一詞源于《樂語》,《樂語》即六經(jīng)的《樂經(jīng)》,而《樂經(jīng)》無著,現(xiàn)無法考證。是否可以從音樂的角度去理解“五均”?《古漢語字典》中對“均”的解釋之一是“通‘韻’,韻律”,古之“五韻”為宮、商、角、徵、羽五音,五音恒定則均勻和諧。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經(jīng)濟上的“五均”制是根據(jù)音樂的“五韻”延伸而來,取其均勻和諧之意?當然這只是本人的揣測。由于現(xiàn)沒有明確可信的解釋,所以在教學中我們無需詳解 “五均”的“五”為何,只需告訴學生“五均”是古來已有的管理商業(yè)的措施即可。
二、關(guān)于五均司市師概念的質(zhì)疑
司是掌管之意,如古官司馬、司空、司寇、司徒等,師為長官之意,所以司市師可解釋為掌管市場的長官。
教材中的表述“長安和‘五都’管理市場的官員,都改稱‘五均司市師’”,應當是存疑的!稘h書》所著,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同(司)市師?梢娭挥虚L安的市的“令”和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這五都的市的“長”才能稱為“司市師”,顯然教材將“師”理解為“官員” 是有問題的的,因為管理市的官員除了令和長外還有“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所以應依據(jù)原典的解釋,只有“令”、“長”一級的最高官員才能稱為“司市師”。
三、關(guān)于五均官的管理權(quán)限
教材表述為“……設‘五均官’,控制市場物價”。這一表述可能會導致我們理解五均官權(quán)職的狹隘化。
《漢書》所著,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chǎn)業(yè)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可見,五均官的管理權(quán)限至少有三(上文中“/”標注),一是平價平市,在四個季度的中月(二、五、八、十一月)歸定貨物的平價,貨物滯銷時政府平價買入,超平價一錢時以平價貨物賣出,起到穩(wěn)定物價的作用;二是賒,小民無錢辦理祭祀和喪紀時,錢府無息賒借給小民,定期歸還;三是貸,這是針對無錢治辦產(chǎn)業(yè)的人,政府貸款支持,并按所得利潤計算利息。
再者從《漢書》所述,今開賒貸,張五均,可見賒貸和五均是不同的措施,賒貸屬于政府信貸范疇,五均則屬于物價控制范疇,但二者都是對市有效管理的措施,都是置于五均司市師管理權(quán)限內(nèi)。所以如果教材表述為“設‘五均官’,控制市場物價,并開辦賒貸事務”或“設‘五均’,控制市場物價”則可能更為恰當。
附:原文
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jīng)文。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讎,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財正辭,禁民為非”者也。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并兼也。”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同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余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chǎn)業(yè)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漢書﹒食貨志第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