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權利,其權力通過公民直接參與和管理城邦事務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公民參政的最高民主機構是公民大會。凡18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加,平等享有立法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公民大會上 ,公民對城邦大事的議案自由發(fā)言或展開激烈的辯論 ,最后采取投票或舉手的方式,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議 ,決議一旦形成,不能隨意更改。這種簡樸的參政方式鮮明地表現(xiàn)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2.人民主權、輪番而治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質(zhì)是主權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喪禮演說詞》宣稱:“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shù)人手中。”城邦政權在“全體公民手中”這是對“人民主權”的十分明確的表述。公民大會對國家事務擁有最高的決策權是“人民主權”的集中表現(xiàn)。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是選舉政府官員。決定宣戰(zhàn)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決定財政開支等等,包攬了邦內(nèi)一切政事。
與“人民主權”相輔相成的是“輪番而治”。“輪番而治”是指公民輪流擔任公職,負責國家事務。雅典的每位公民都擁有輪流任職的機會。據(jù)亞里士多德估計 ,每年 6個雅典公民中就有1人可能擔任某種公職。雅典的公職如執(zhí)政官、將軍、議員、陪審員等 ,憲法規(guī)定均由選舉產(chǎn)生 ,任職期限均為一年。選舉法規(guī)定,已任過公職者 ,在其它公民尚未任過一次之前 ,不得連續(xù)擔任公職。因為公職不是終身制 ,而是年年選舉更替,因而公民都有輪流擔任公職的機會 ,“輪番而治”從制度上避免了因長期任職形成事實上的權力集中以至于專制獨裁的流弊,這實際就是對“人民主權”的有效保證。
3.崇尚法治、禁絕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的國家政治,其產(chǎn)生、發(fā)展、繁榮的過程中無不充滿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運行的基本政治原則。伯里克里宣稱:“解決私人爭執(zhí)的時候 ,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官員必須依法行事 ,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位高權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將軍任上就曾被控瀆職而受到法庭審判 ,并被處以罰金。雅典公民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崇尚法治的雅典人強烈地反對人治 ,對于個人的專制更是深惡痛絕。為禁絕人治 ,防止獨裁,雅典人建立了相應的法律和制度———“陶片放逐法”。此法以公民投票的方式?jīng)Q定對意欲獨裁的城邦最高公職者進行放逐的處罰,是為防止個人獨裁而實行的一個奇特的法制。在客觀上它起到了防止專制保衛(wèi)民主的作用。個人權力的增長和專制統(tǒng)治為雅典所不允許。亞里士多德曾總結了雅典法治實踐的經(jīng)驗,提出法治優(yōu)于人治的思想。
雅典民主政治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雅典的公民群體主宰著城邦的政權 ,公民是城邦的主人 !所以亞里士多德寫道:“人民使自己成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 ,用人民當權的陪審法庭來處理任何事情 ,甚至議會所審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中了。”
4.男性公民民主
從雅典民主制的局限性看,雅典民主政治是小國寡民的希臘城邦的產(chǎn)物,維護的是奴隸主貴族的統(tǒng)治地位和利益,其實質(zhì)是建立在對廣大奴隸的剝削與壓迫的基礎之上,是奴隸主的民主,是極少數(shù)人的民主,因此雅典民主不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民主,而僅僅是某些男性公民的民主。眾多的婦女和外邦人、外國公民無權享受這種民主,因而有其時代的局限性。它所采用的公民直接參政、輪流坐莊的形式導致的結果也并非總是公正的。(山東 王四香)